受案回执,是公安机关在受案后交给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受案的凭据。
《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子程序规则》 第61条第1款第1项规则,公安机关对归于本单位统辖范围内的案子,应当当即查询处理,制造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2、“报称的——一案我单位已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 ×公( )受案字〔 〕 号)”的横线处填写案子称号,详细可采用“违法嫌疑人称号+案由”的方法,并按要求填写受案登记表的文号,以保证案子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3、“你(单位)可通过查询案子发展状况” 的横线处填写查询案子发展状况的方法,包含电话、网址或许其他能够查 询到案子发展状况的方法,能够填写一种或多种查询方法。
4、 “联系人、联系方法”后的横线处填写受案民警或许办案民警的名字、电话或许其他联系方法。
5、“受案单位(印)”处加盖受案单位的印章,能够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也能够是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6、受案回执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附卷的文书尾部应当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签名。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的文书,不必要求其签名,但应当加盖受案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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